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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根问底」艾滋病患者除了结婚,还有哪些权利保障?

2020年12月15日

艾滋病患者除了能结婚,还有哪些权利保障


近年来,艾滋病研究不断取得突破,虽然目前仍然没法被治愈。不过艾滋病已经由一种“绝症”逐渐转化成了一种可控的慢性病。


其实艾滋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和歧视。虽然社会各界大力加强艾滋病的宣教工作,但公众正确认知水平仍然过低,严重的“恐艾”及对感染者的歧视情绪仍然存在。艾滋病病人承受的不只是疾病的痛苦,还有因歧视带来的心理阴影。他们无法向周围的人坦白公开身份,甚至部分人无法接受正规的治疗。


那么,感染艾滋病后还可以结婚、就业吗?被单位拒之门外又该怎么办?以及艾滋病人应履行哪些义务?作为健康人又该如何与之相处那?


就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为大家进行一一解答。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红律师表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由此可见,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杨红说,从医学角度来看,《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中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换言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而是暂缓结婚。”


相关专业人士也指出,在医学上,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被规定叫为指定传染病,而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其自身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享有隐私权但应尊重配偶知情权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保有隐私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医疗卫生机公开信息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杨红律师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有它的边界。这个“边界”,通俗地说就是“你所做的事不能侵犯到别人的权利”。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根据这一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医生和最亲密的人不能隐瞒病情,这不仅仅是尊重对方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不要让人们处在不可控的风险当中。”杨红认为,不应对配偶一方进行隐瞒,在隐私权与配偶的知情权上,配偶的知情权高于隐私权,“因为隐瞒所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侵犯配偶一方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


更不可故意传播他人,挑衅法律法规。


“明知”患病故意传播可构罪


宁波北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疾病的案件。


北仑法院刑庭法官马艳华介绍,像艾滋病这样的疾病,具有较高的隐蔽性,除患者本人外,他人难以发现,因而此类案件侦查难度较高,被诉至法院的数量也较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或者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


法官马艳华表示,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那么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遭遇到就业歧视,又是否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案例?


艾滋病人就业受法律保护


2017年6月,广东省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二审宣判,这也是国内第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败诉的案件。


温州鹿城法院法官叶爱武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例》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法官叶爱武说:“尽管多部法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但现有法律仍然有漏洞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之所以难被确认为“歧视”,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对于“歧视”的确认零散分布在各部法律中,有些甚至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实践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


对于艾滋病的传播,大众又有哪些错误认知,我们又应如何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相处那?


一个小口诀牢记在心。


艾滋病日常交往小口诀


谈艾不要再色变 生活接触不传染


拥抱握手和共餐 游泳浴池洗手间


公共汽车电话机 咳嗽喷嚏也不染


蚊虫叮咬不传染 规范行为可阻断


对待艾患要同情 患病情况不扩散


解释


一般的生活接触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血液,性和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传播主要与人类的社会行为有关,完全可以通过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如:使用安全套、定期检测,到正规医院站点献血等)而被阻断,是能够预防的。


下面这些行为,都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1)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握手、拥抱、抚摸;


(2)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同进餐;


(3)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使用公共设施,如厕所、游泳池、公共浴池、电话机、公共汽车;


(4)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居住、咳嗽、打喷嚏、谈话。


(5)艾滋病病毒不能在蚊虫体内生存,不能通过蚊虫叮咬传播。


(6)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正确态度是:同情、关心并尽力帮助他们,使他们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不扩散他们的病情。


提供艾滋病患者充足的权利保障与关怀,加强宣传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法律,帮助大家正确认知艾滋病的传播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虽然任重而道远。但需从我们自身做起,大家共同担负起预防艾滋病的责任。


文章转载自艾滋免费咨询远程匿名检测,本文内容整理自:浙江法制报、李辉时空、医学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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